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税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税务中介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税务中介机构可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由税务中介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协商收费应依据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并考虑市场供求、风险、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

  第六条 税务中介机构收费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实行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形式。因承办业务必须到外省工作的,其派出人员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七条 税务中介机构代理常年顾问单位的涉税服务、涉税鉴证类等业务的,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应在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税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税务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议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第十条 税务中介机构应参与中介市场的有序竞争,不得垄断或操纵市场,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服务成本等方式搞不正当竞争。

  第十一条 税务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降低服务成本,严格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的规定,为委托人提供合格的服务。

  第十二条 税务中介机构和委托人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税务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