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档案寄存服务收费的批复
(苏价费[2008]203号)
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档案服务收费问题的请示》(苏价费字[2008]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可以寄存档案机构保管,因此,对于档案服务机构受档案所有人委托开展有关档案寄存服务时,可以收取档案寄存费,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成本核定,报我局备案。档案寄存费属经营性收费,档案服务机构须按章纳税,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