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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三)保障收益权。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养山就业、管护劳动、保护生态、以股获利等方式,得到生态效益补偿,实现山区农民家庭增收致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在保证生态公益林权属不转让、性质用途不改变、生态功能增强的前提下,通过抚育管理、森林健康经营、开发森林旅游资源等取得的经营性的收益,要按照法定程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分配。

  五、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编制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生态城市的要求,各区县要抓紧编制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划定林地范围,科学确定林地控制指标,合理划定公益林和商品林。

  (二)规范林权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推动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林权流转,建立以林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产权交易制度。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使用权流转,须提前公示并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三)创新管理体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健全以管理、执法、服务为主的林业行政管理体制。完善林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林业承包经营、产权交易、资源流转等纠纷调处机制。完善林地林木资源资产评估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开展信息、科技、咨询、培训等服务,增强农民自我发展的能力。扶持林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和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带动农民经营增收致富。要积极培育新型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引导农民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提高农民民主决策、自律管理、依法维权的能力。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林业发展的支持,逐步开展林业抵押、贷款业务,探索开展森林资源财产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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