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权利人行使林地开发利用权,必须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完善山区生态公益林管理体制
(一)明晰权属。山区生态公益林继续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依法颁发林权证。公益林实行“均股不分山,均利不分林”,“确权入股、确权确利”,以村为单位明晰股本,确定股份份额,平均分配落实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颁发个人股权证。
已承包经营到户,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对承包程序和承包期限合法、合同内容规范的,要予以维持;对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承包合同不完善、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妥善解决。
(二)推进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山区生态公益林是首都生态屏障的主体,有巨大的生态服务价值。为进一步强化生态公益林管理,提升山区生态公益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和固碳制氧的生态服务功能,让作出生态贡献的山区农村集体组织、农民获得合理补偿,在坚持山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落实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要准确划定补偿范围,科学评估公益林的生态价值,合理确定效益补偿额度。市和区县政府按生态服务价值的一定比例,对山区生态公益林进行效益补偿。补偿资金要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并建立生态价值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补偿增长机制。
落实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要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市财政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委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生态效益补偿的具体办法,并完善与生态效益补偿有关的规章制度。要加强资源监测、效益评价等动态管理;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统筹安排,确保政策实施,保障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权益;乡镇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做好督促检查,确保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
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的造林营林、抚育管理等生态建设,用于防火防虫、提高森林健康水平的生态保护,用于农民个人按股份所得的生态补偿。其余部分可用于集体林业公益事业,促进山区发展。
不断完善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完善制度建设,落实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制。要建立健全目标明确、专民结合、科技带动、保护有效的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