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信息发布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发布政务信息,受理网上业务。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制订信息发布制度,规范管理;信息发布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七章 病毒防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和黑客防范工作,确保全区电子政务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使用的计算机必须安装计算机病毒防治软件和采取防范黑客的技术措施;发现计算机有病毒,必须立即切断网络、停止使用,并清除病毒和做好记录;发现计算机病毒和黑客事件,必须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计算机病毒防治软件必须定期升级。
第八章 管理维护
第三十条 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承担。各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市、县(市、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公安部门负责全区电子政务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督察;自治区保密部门负责涉密管理和督察。
第三十二条 电子政务网络安全防范工作属于专业安全保密技术范畴,必须统一规划和实施。各单位制订的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方案和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报自治区公安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制订的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方案和措施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涉密技术措施必须经过自治区保密部门认可。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的安全保密设备(含软件),必须采用国家公安、保密部门认定或认可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