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专网现阶段为非涉密网络,不得处理、存储、传输国家涉密信息,不得与任何涉密网络和涉密单机相联。
第三章 内外网数据交换
第七条 电子政务业务模式为“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
第八条 电子政务内、外网数据的交换,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在数据交换过程中要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不安全因素通过数据交换相互转移。
第九条 电子政务内、外网的数据交换系统,必须具备事件日记及跟踪查询功能。
第十条 各单位建立的电子政务内、外网数据交换系统,必须经过自治区公安、保密部门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计算机、防火墙、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服务器等设备,强制设置开机密码,密码长度不得少于8位。密码必须定期(三个月)更换。知道密码的人员调离岗位后密码要更换。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电子政务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各种设备进行检查,记录系统日志,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网络内各种重要设备的系统时钟,保证系统时钟准确同步。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涉密文件及内部资料的保护。存储重要信息的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以及活动硬盘、优盘、光盘、软盘等存储设备,必须安装文件保护系统或软件。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对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存储介质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介质应及时销毁;涉密或存储重要数据资料的计算机等设备,应安装防盗追踪系统或软件。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介质进行维修时必须保证国家秘密不被泄露。各类计算机网络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本单位人员检修和保养。对存储敏感信息的设备,本单位不能承担维修时,应交由公安、保密部门指定的定点单位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