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向地震灾区捐赠款物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5月12日下午2时28分,汶川县发生7.8级强烈地震,造成十分严重损失,受灾群众生活面临巨大困难。为帮助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根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部长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救灾捐赠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社会捐赠
在严重的自然灾害面前,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纷纷捐款捐物,向灾区人民奉献一片爱心,表现出了极大的捐赠热情。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引导群众的热情,动员党员、干部带头,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积极为灾区捐赠救灾款物。
二、规范救灾捐赠活动
根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部长令第35号)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的要求,全市救灾捐赠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我市除慈善会、红十字会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组织捐赠职能的其他任何部门、组织或社会团体不得组织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救灾捐赠活动。
各县(市、区)慈善会和红十字会承担救灾捐赠活动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事宜。
鉴于目前灾区交通运输不畅,应提倡尽量以现金方式捐助。捐物主要以灾区群众急需的食品、药品、奶粉、矿泉水及救灾设施为主。
三、加强捐赠款物管理
为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对各地、各部门募集的救灾捐赠款物实行尊重捐赠者意愿下的全市集中统一管理。各县(市、区)慈善会和市级各部门组织的捐赠,统一存入市慈善会帐户。对捐赠人没有定向捐赠意愿的款物,由市民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及时统一送往地震灾区。对捐赠人有定向捐赠意愿的,尊重捐赠人意愿,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在送往地震灾区时予以明确。
四、强化捐赠款物监督
救灾捐赠款物,只能用于抗震救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更不得贪污。
各县(市、区)慈善会和红十字会要建立专户,对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并主动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