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保障化肥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重要意义。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做好春耕期间化肥生产供应和稳定化肥价格工作,直接关系到夺取今年的农业丰收、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农产品供给和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各地、各部门要从坚持科学发展、维护农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实行价格优惠,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各地、各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积极协调组织好化肥生产用电用气的供应工作,切实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化肥生产企业不得利用政府给予价格优惠的供电、供气生产化肥以外的产品。
三、加强化肥生产供应。2008年4月-6月(春耕集中用肥高峰期),各化肥生产企业要开足马力增加生产,同时将储备化肥开仓投放市场,增加市场供应量,有效缓解化肥常年生产、集中使用的供需矛盾。省内化肥生产企业要加强调运配送,优先保证省内农业生产用肥需求。
四、加强化肥生产流通领域的价格监管。各类化肥生产经营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化肥价格政策,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出厂价和综合经营差率上限销售。各地要加强对化肥流通过程的监管,认真执行对化肥流通环节的差率控制政策,同时根据本地实际运费差异,可采取一县一价等方式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坚决防止出现流通环节倒手加价的问题,有效抑制化肥价格不合理上涨,切实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五、加强化肥市场监测。各地要加强化肥市场和价格监测,密切关注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全面分析掌握本地化肥生产、库存、价格情况及发展趋势,完善应急预案。当市场供应和价格异常波动时,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采取措施,提出政策建议,保证化肥市场和化肥价格稳定。
六、加强化肥价格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化肥价格专项检查和派遣驻厂价格监察员,进一步加大对化肥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各项化肥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提高化肥出厂最高限价,采取价外加价、多收运杂费、少给化肥数量等形式变相提高价格,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零售限价等国家价格政策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违规涨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切实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化肥价格秩序,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