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目前,我市已进入秸杆禁烧的关键时段,针对当前秸秆禁烧面临的严峻形势,市政府对进一步加强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县区秸杆禁烧负总责。各县、区四大班子领导对所联系乡镇具体指导、督促,实行分包责任制和督查制,确保禁烧工作落到实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禁烧工作负直接责任,凡发生违禁焚烧现象,给予通报批评,情形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各县区组织专项检查组,分片对乡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全面监督检查。各检查组要制定工作方案,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制度,对违禁燃点没有查出的,负检查不力责任。
二、实行职能部门责任分工制
市政府有关单位,根据部门职能,落实秸秆禁烧的工作职责。
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市禁烧办的日常工作。负责加强现场环保执法力度,发现焚烧行为责令立即停止,控制因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对焚烧秸秆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市农委:配合各执法部门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焚烧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
市农机局:负责与农机手签订责任书,严格规范农机手操作规程,千方百计控制机收留茬高度。麦茬高度不得超过15公分,推广留茬10公分以下。对违规农机手禁止其收取收割费,并扣留作业证;对于外地农机在给予以上处罚后,且将其记入黑名单,禁止以后在我市作业。
市监察局:负责全市秸秆禁烧工作的行政监督,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对寻衅滋事、不服从管理或因焚烧秸秆造成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