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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整改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整改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察民情、解民忧、顺民心、保民安”活动的意见》(宿发〔2008〕11号)的要求,针对在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的病人转诊难、医疗费用报销难、医疗费用高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健全经办机构,简化转诊、报销手续,严格控制医疗费用,改善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整改内容与措施

  (一)确保参合农民自主择医权。各县区要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要求,从方便群众就诊的角度出发,根据本县区实际,制定方便群众转诊就医的工作方案,简化转诊手续,取消各种转诊限制,由参合农民自主选择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要求的医疗机构就诊看病。

  (二)开辟医疗费用报销“绿色通道”。各县区要建立科学、规范、便捷的报销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方便群众报销医药费用。从7月份起,县区内住院病人出院时,在就诊医院即时结算。县区外住院病人,在各级农合办或乡镇卫生院,随到随报。

  (三)增强医疗费用及标准透明度。市、县区要加强对新农村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农合医疗费用相关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当地实际,合理制定参合农民住院次均费用封顶线。从7月份起,各县、区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实行次均费用封顶,超支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药品和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接受新农合病人的咨询和监督。

  (四)提高参合农民满意度。各县区要加大新农合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的惠民政策,提高广大农民参合的自觉性。要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政策,定期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评判标准,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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