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阜政发[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阜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阜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顾问团组成)市人民政府设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团由5名法律顾问组成,法律顾问团设首席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从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执业经验的高级律师和在学术上造诣较深的法学专家中推荐,市政府聘任。首席法律顾问由市政府在法律顾问中指定。
法律顾问团是为市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组织,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市政府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就涉及市政府的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四)参与以市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和市政府负责处理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上访案件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并代市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五)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工作方式)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