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和《辽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辽阳市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根据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以健全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落实技术标准为保证,以加强考核评价为手段,深化供热体制改革,扎实做好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改善建筑使用功能,提高建筑物整体质量,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市市情的城镇供热新体制。
(二)工作原则。坚持新建建筑节能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并重,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率50%的设计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照“谁所有、谁改造、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二、工作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建筑节能力争实现节约18万吨标准煤。其中: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实现节能11万吨标准煤;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对既有建筑实施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现节能1万吨标准煤;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6万吨标准煤。
三、工作标准
(一)凡2008年4月1日以后新审批的建设项目,均要按照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进行设计,并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凡不按照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系统进行设计和不安装经首检合格热计量系统的,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使用。在商品房销售时,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已开工在建的住宅和公建项目,有条件的要对室内采暖系统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预留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节装置的位置和改造资金,设立专户存储,待条件成熟后,增加热计量装置,实施热计量。
(二)所有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建筑物要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新建建筑室内采暖系统要安装经首检合格的计量和调控装置,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和水力平衡、散热器恒温阀等装置,达到分户热计量的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