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涉密信息;
(五)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涉密信息;
(六)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工作中的涉密信息;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涉密信息。
第八条 下列事项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或权利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
(一)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信息;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酝酿、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九条 信息公开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一)拟办人对政府信息拟定涉密属性、作出标识;
(二)分管领导审核;
(三)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四)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及密级不明确、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的,由主发机关协商其它联合发文单位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同级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失泄密事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邮政、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达州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