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支用现金;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资金、财政专户资金的财政授权支付额,于次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清算。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财政资金,经市政府批准或授权,由市财政局开设预算单位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核算预算单位特殊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的开设比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程序办理。
第六节 对账与报表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有关各方在认真处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账务的基础上,定期、及时核对账务。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向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附2)和《财政支出月报表》(附3),向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报送预算内资金的《财政支出月报表》。财政支出日、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科目和支付方式编制。
第三十四条 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依据代理银行报送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编报预算内资金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总预算会计依据财政支出日报表列报支出。
第三十五条 财政支出报表的报送时间,日报表于资金清算后次日、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报送,节假日顺延。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三十六条 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性质和用款进度编报用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