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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设比照财政专户的开户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资金、财政专户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额,于营业终了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清算。

第四节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附1),并附有关开户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通知代理银行。

  基层预算单位申请开设零余额账户,需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同意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预算单位开户资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核准后,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并由市财政局通知预算单位。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在代理银行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印鉴卡一式3份,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留存1份。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购房补贴,以及划拨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除上述情况以外,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账户划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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