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财库[2008]145号)
市直各单位、市内各有关商业银行:
《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2.杭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扣分标准表(略)
杭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杭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杭政办发[2007]3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或其他专户存储的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