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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力供应侧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强化“煤电挂钩”管理。省“三电办”应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电煤供应任务制订相应的各供电局基本供电量。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积极组织、协调好电煤供应工作,力争超额完成电煤供应任务;未完成基本电煤供应任务的地区,其网供电量计划相应扣减;如需增加网供电量计划的地区,必须相应增加其电煤供应量。
  (三)合理调控煤炭外运。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根据不同时期省内电煤供应状况及时适当调整基金征收标准,实行坑口征收制度。进一步强化“煤运挂钩”管理,对未完成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的煤炭企业,调减其煤炭铁路外运计划。
  二、加强对电厂和电网的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电厂进煤、存煤、发电任务。各发电企业必须与煤矿签订电煤中长期供销合同。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时,应当约定电煤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电煤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由省物价局分年度核定,最低保护价参照生产成本最高的重点煤矿平均生产成本核定,最高限价按电煤运距最远、成本最高的电厂零利润时可承受最高电煤价格核定,由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对电煤合同实行备案制。各电厂存煤在每年10月至次年3月应达到15天以上用量,每年4月至9月应达到12天以上用量。对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无法达到上述储量的火电厂,其所属发电集团在黔火电厂总存煤必须达到上述规定储量,具体存煤量由省经贸委按发电企业的火电机组容量核定下达,其完成情况与当月上网电价调整挂钩。各发电厂应加强生产管理,保证机组的正常运行,按月完成发电任务,未经省经贸委同意,不得安排发电机组非计划检修或停运。
  (二)运用调度和结算手段促进电力生产。贵州电网公司应在年度购售电合同或调度协议中,对发电厂的发电量、存煤量、非计划停运次数和非计划停运时间等要求进行明确。电网调度机构要按照节能调度原则,优先安排存煤高于要求的电厂发电,对存煤低于要求的电厂,依照电网需要安排其停机。对完成全月发电任务、存煤量达到要求的电厂.贵州电网公司在双方确认上网电量和电费、电厂购电费发票送到电网公司后立即全额支付当月上网电费;未达到上述条件的电厂,电费按原有方式支付。
  三、实行电煤应急储备
  按照“统一管理、分点储备”的原则实行电煤应急储备。全省建立200万吨规模的应急电煤储备,由省经贸委统一管理、确定实际储备数量并指令性调用,并授权各发电集团分别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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