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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


  四、政策措施

  (一)土地处置。

  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原址土地原则上应纳入政府储备用地。工业用地经批准纳入政府储备用地的搬迁企业,由市土地开发中心和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补偿评估,双方将补偿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后,核定补偿金额和拆迁补偿等事项。

  对工业用地未列入政府储备计划且未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搬迁企业,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可将原有工业用地上现有的合法工业建筑在主体框架不改动的情况下进行适当改造并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用于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第三产业,但不得改变原址土地的用地性质、权属(依法进行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变更除外)和扩大建筑面积。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广州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工业用地处置办法》执行。

  被政府收回在老城区的工业用地的搬迁企业,可在指定的产业基地申请搬迁重建发展工业用地。

  (二)产业基地建设。

  从2008年至2010年,市发改委从统筹资金中每年安排5000万元(共计15亿元)、市财政局每年安排1亿元(共计3亿元)作为承接影响环保类企业搬迁产业基地的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以及重大项目的建设,该项资金计划由市发改委牵头制定和下达。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市、区1:1的比例配套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

  产业基地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国土部门在用地规模、指标上给予积极支持。

  (三)税收。

  对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其搬迁后税收按市国税局、地税局有关规定实行属地征管,实现税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次比例入库,迁入区与迁出区财政不再办理区域间预算划转。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州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工业用地处置办法

  按照我市城市发展战略,为加快推进城市功能的优化调整,根据《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现就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工业用地的处置问题制定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其工业用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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