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办法。
(四)对参保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城镇居民,可以按照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规定,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与服务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管理服务工作,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和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探索建立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引导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并在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所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保障,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
(五)积极推进“金保工程”建设,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纳入试点地区“金保工程”建设范围,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化管理。
(六)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界定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相关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推动
(一)建立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人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成员由发展改革、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审计、物价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试点。试点地区要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市(州、地)政府(行署)和县(市、区)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体系,扩大参保覆盖面,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