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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黔府发[2008]1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现就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统筹层次

  (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合理确定筹资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大病医疗需求,对困难居民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坚持统筹协调,规范引导,自愿参加,稳步推进,做好不同医疗保障制度基本政策、相应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试点目标。2008年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已试点城市:贵阳市、遵义市;扩大试点城市:六盘水市、安顺市、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毕节地区),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通过试点,探索形成完善的政策体系、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到2012年基本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州、地)为统筹单位,执行统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试点地区根据中央和省的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一)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在城镇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后所在单位具备缴费能力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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