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平息地震谣言
当中等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市地震台协同省地震局派出的专家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作好宣传工作。市人民政府督促指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
当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市地震台协助市人民政府督促指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八、附 则
(一)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1.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2.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3.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正式颁布实施。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地震台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台承担。
(三) 国际沟通与协作
地震救援行动中需要与有关国际机构和组织进行沟通和协作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或报告有关外事部门接洽。
(四) 奖励与责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五) 解释
本预案由六盘水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2.六盘水市震情发布新闻通稿模板
3.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略)
4.六盘水市震情简报格式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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