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地震紧迫程度分为3级,分别用红色、橙色和黄色表示。“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严重程度分为4级:“4.7级至5.4级地震”、“5.5级至6.4级地震”、“6.5级至6.9级地震”、“7.0级及其以上地震”。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部门报告。
四、应 急 响 应
(一) 分级响应
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及其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级至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级至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7级至5.4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对发生在我市的4.7级以下地震,根据地震灾害情况、社会影响程度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市地震台根据省地震局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经同意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应急响应级别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2.地震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分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Ⅱ级、Ⅰ级响应和启动按照《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全市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Ⅳ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灾区所在县(特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本县(特区、区)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二) 信息报送和处理
1.县(特区、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同级和上级地震、民政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见附件1)。
市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市内铁路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地震台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