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开展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1.及时准确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章,依法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进行调查、鉴定、处理,并督促落实。加强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资质管理,健全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规范应急处理程序,完善全省渔业水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渔业水域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纳入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按财政部 《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落实处置突发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所需经费。
2.强化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调查和监测。进一步完善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增加监测网点,扩大覆盖范围,对省内主要渔业水域环境状况进行有效监控,对重要渔业水域的环境质量做出客观评价。积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专项调查和常规监测,建立并完善全省及各市 (州)渔业生态环境公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病害防治中心建设,加大对重点市、县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建设扶持力度,增加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经费投入,提高调查与监测能力。
3.开展水域生态修复工作。以启动吉林查干湖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为起点,加强对水域生态修复的技术研究。通过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水资源,积极采取各种生物、工程及技术措施,修复因水域污染、工程建设、河道 (航道)整治、采砂等人为活动遭到破坏或退化的江河鱼类产卵场等重要水域生态功能区。到2010年,全面启动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采取工程、生物 (增殖)等综合技术,防治水域富营养化、沼泽化和荒漠化,全省主要江河渔业水质达标率接近70%。到2020年,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建成并发挥作用,遏制水域富营养化、沼泽化和荒漠化进程,全省主要江河渔业水质达标率接近85%。
4.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涉渔工程项目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规范对水利、交通等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建立环评专家库和评审意见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对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涉渔工程的评价工作给予大力支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参与并依法提出对涉渔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对未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且对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造成影响的项目,要督促责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涉渔环评程序,根据 《纲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采取保护措施,落实保护经费。开展对已建和在建涉渔工程项目的调查和评估,以科学、认真、负责的态度制定调查与评估计划,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提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补偿和修复方案,并督促落实生态补偿措施,力求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努力减少工程建设对渔业资源的负面影响。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江河、湖泊、水库等综合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提出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的措施,对于违法施工的,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