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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通知


  (五)饲养管理。畜禽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不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等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推行清洁安全生产。

  (六)档案管理。建立养殖档案,记录养殖畜禽的品种、来源、数量、繁殖记录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产地、规格、批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需要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到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报送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

  (二)资料审查。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即时审查申请材料,合格的当即接受申请,不合格的当面退回。

  (三)现场验收。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畜禽种类、养殖数量、配套设施、防疫设施、饲养管理、环保设施和养殖档案等。

  (四)备案复核。经验收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报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予以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通过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畜禽养殖代码,并通报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备案管理

  (一)对应依法备案而未申请或申请备案未予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发放畜禽养殖代码。

  (二)需要对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经核查确认后,变更备案内容。

  (三)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汇总并报送市 (州)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 (州)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底前将本地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汇总后报送省牧业管理局。

  附件:
  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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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填写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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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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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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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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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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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种类养殖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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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养殖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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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区)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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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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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区)功能区划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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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档案建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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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情况(数量、职称及专业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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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污无害处理设施及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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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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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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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现场验收时核实以上内容,并填写以下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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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场所和配套生产设施(主要生产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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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保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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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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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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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长签字: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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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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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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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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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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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
│                                        │
├────────────────────────────────────────┤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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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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