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8)70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6月30日
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为加强我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如下:
一、规模标准
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兔年出栏5000只以上;鹿存栏30只以上;貂、狐、貉存栏100只以上;鹅、鸭存栏分别在1000只和2000只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由省牧业管理局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二、备案条件
拟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达到省级规定规模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址选择。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铁路、公路、城镇、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居民区上风向20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1000米以上,远离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配套设施。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区明显分离。
(三)环保设施。具备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环保处理设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四)防疫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兽医室、隔离观察舍、消毒池、消毒室、畜禽污染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