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必要的补正后,上报中卫市政府审查,批准、颁布及实施。
二、建议该《保护区划分方案》应补正问题
1、该《方案》中,区域水文地质情况及城市供水水源井水文地质要素描述不足,应予以补充;
2、该《方案》中,对于地下水溶质质点迁移100天及1000天距离的推断,缺乏水文计算及相关水文地质参数的支持,应予以补正;应依据《饮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有关“孔隙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进行保护半径测算;
3、应遵循“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尽可能小”的原则,进一步核算水源保护区范围r值(方案二中一级保护区r=391.43m、二级保护区r=3914.4m均偏大);应从水源侧向补给方向及水力坡度等技术因素、及从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需求的社会因素统一考虑,正确进行测算,适当紧缩该《方案》中一级保护区范围(其紧缩方案可考虑区域紧缩,亦可考虑单井设置一级保护区);
4、水源保护区“方案一”、“方案二”中,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面积均偏大,应通过正确测算后,予以紧缩;
5、目前中卫市已经基本确定开发备用供水水源地,因此,在划分水源保护区时,应将备用水源地包括在内,若由此而扩大的保护区面积,属技术合理范围;
6、由于沿黄河北岸有城市水源井分布,黄河水侧向补给量占有一定比例;因此,建议在此区段,参照《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要求规范》中,关于“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的要求,设置地表水水源保护区段;
7、专家组原则上同意,在“方案二”基础上,通过正确地测算后,从技术上确定沙坡头区城市供水水源地一级、二级及准保护区面积及范围;
8、《方案》内容中,应依《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补充有关对于一级、二级及准保护区具体的污染防治管理要求,以为中卫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9、建议中卫市政府,应注意水源保护区划定与《中卫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布局现状的异同性;注意水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辨证关系;并应统筹解决;
10、建议从区域地下水开采储量角度,规划与控制中卫市沙坡头区周围的地下水开采,以保证城市供水水源的正常开采;
11、注意听取专家组其他正确意见,并予以补正。
专家组成员:(专家签名见《技术审查意见》原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