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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二)划分依据
  --《中卫市城市总体规划》,宁夏银川规划勘察设计院(2004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华人们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宁夏中卫县城水源地供水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伊斯兰地质工程公司(2003年);
  --《宁夏中卫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现状调查报告》(2007年)。
  (三)划分技术原则
  --保护优先原则。地下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最为宝贵的资源。沙坡头区集中饮用水源地具有唯一性,且水质优良、开采条件好,出水量、开采年限保障度高,同时因缺乏有效的隔水层,易受污染,因此必须优先加以保护。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根据城区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水质达标原则。地下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的ⅱ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 类水质标准;
  --保护区范围最小原则。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尽可能小。
  --因地制宜原则。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沙坡头区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防止水源地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应足以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点(或开采井、井群)输移(或运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度水平;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情况,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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