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工作文书的通告


  (用人单位名称):
  本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下列人员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申请(受理编号:       ),
  申请人资料:

姓名

 

地区

 

入出内地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经审查,不予同意,理由为下列“√”事项:
  一、不符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

  附件6-1: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撤销就业许可决定书

  (用人单位名称) :
  对于本局于  年 月 日予以同意你单位的下列人员:

姓名

 

国籍

 

护照号码

 

出生日期

 

就业许可证书号码

 

就业证号码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受理编号:      )的决定,经审查,因下列“√”事项,现决定撤销就业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