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名称):
 本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下列人员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申请(受理编号:       ),
 申请人资料:
 
 
 经审查,不予同意,理由为下列“√”事项:
 一、不符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
 附件6-1: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撤销就业许可决定书
 (用人单位名称) :
 对于本局于  年 月 日予以同意你单位的下列人员:
 
 | 姓名 |   | 国籍 |  |  | 护照号码 |   | 出生日期 |  |  | 就业许可证书号码 |   | 就业证号码 |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受理编号:      )的决定,经审查,因下列“√”事项,现决定撤销就业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