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
本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下列人员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申请(受理编号: ),
申请人资料:
经审查,不予同意,理由为下列“√”事项:
一、不符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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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
附件6-1: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撤销就业许可决定书
(用人单位名称) :
对于本局于 年 月 日予以同意你单位的下列人员: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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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籍
| | 护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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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日期
| | 就业许可证书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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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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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受理编号: )的决定,经审查,因下列“√”事项,现决定撤销就业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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