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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农机法〔2008〕9号)


各市、县农机局:

  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是《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创设的一项制度,是省政府实行的新的支农惠农政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8号)、《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31号)的精神,现就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主要内容

  (一)试点险种。我省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的险种为: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和财政补贴情况,积极争取增加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的险种,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二)享受对象。农机户和各种农机服务组织(以下统称为农机户)购买使用,并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兼用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三)财政补贴比例。各级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保费总额的50%,其中:省财政对苏北(徐淮连盐宿)、苏中(通扬泰)、苏南(宁苏锡常镇)保费补贴比例分别为40%、30%、20%。省财政补贴与各级财政提供补贴总额的差额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补贴。各市、县农机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与财政部门沟通,尽快明确市、县两级财政补贴比例。

  二、农机保险经营

  (一)保费标准。根据农业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07〕6号),兼用型拖拉机投保的交强险保费:≤14.7KW的为80元,>14.7KW的为120元;联合收割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不超过10万元,具体保费标准由各市农机局与农机保险经办机构商定。

  为鼓励农机户投保和续保,各地应建立无赔款优待制度,对连续投保未发生风险的农机户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予以下浮。

  (二)农机保险经办机构。为加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各市要选择承保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保险公司经办农机政策性保险。各市确定的承保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的农机保险经办机构为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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