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 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果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应及时通过盟行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3.5 指挥和协调
3.5.1 指挥协调机制
盟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指导、协调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事件现场指挥部。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情况通报盟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有关地区。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盟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
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应急状态时,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和污染区域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数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发生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也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3.5.2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调建设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返回时间。(7)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3.6 处置措施
3.6.1 水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6.2 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6.3 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6.4 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处置,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6.5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调入物辐射事件的处置,按《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6.6 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