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 进入预警状态后,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决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盟行署负责发布。预警内容尽可能具体,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可能波及的范围、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等。(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应急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5)针对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6)协调有关部门调集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所需物质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3 应急响应
3.3.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社会性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召集本级政府相关协调应急会议,审核应急处置措施,评价其可行性,分析应急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结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及清理和善后工作;加强对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准确通报相关信息。按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Ⅳ级响应(一般)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Ⅲ级响应由盟环境保护局和行署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旗县市(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3.2 应急响应程序
(1)开通与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发生地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2)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3)通知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5)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者上级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3.4信息报送与处理
3.4.1 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报告的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责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同时向上以及环保部门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各级人民政府须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凡确认为较大(Ⅲ级)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要在1小时内报告盟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和盟行署;重大(Ⅱ级)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要立即报告自治区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3.4.2 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报告的方式和内容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避免在当地社会中造成不利影响。初报应以书面报告为主,特殊情况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应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