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盟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盟环保局,主任由环保局指定,环保局相关科室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1)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贯彻落实盟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3)及时报告重要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情况和处置建议,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环境工作。(4)组织成立环境安全信息监测中心和专家咨询机构,负责环境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预测、预警,拟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并接受技术咨询。(5)完成盟环境和生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的其他工作。
2.4 地方应急机构组织建设各旗县市(区)也要组织成立相应的领导指挥工作机构,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工作。
3. 应急措施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指挥长、执行指挥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密切配合,以确保应急处置及救援各个环节工作的顺利开展。
3.1 信息监测
3.1.1 盟环境安全信息监测中心要及时搜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信息,明确环境安全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1.2 对收集到的安全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上报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建立动态资料档案库。
3.1.3 环境应急专家组要开展社会性公共事件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3.1.4 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点污染源和重要生态保护地区要确保安全性,在制定工作制度和日常工作运转过程中严格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必要时可以适当提高现行安全标准,加强监管。
3.1.5 各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大和特大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向社会公布,并督促隐患所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一时无法消除的,要制定专门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和器材,预先组织好急救队伍,以便事故发生时立即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
3.2 预测与预警
3.2.1 突发环境和生态事件发生后,事件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环境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2.2 任何公民发现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即将发生和正在发生时,都有立即报告的义务。报告内容应尽可能具体全面(主要包括:事发地点、时间、原因、性质、状态、发展趋势、可能波及的范围、继续保持联系的方式等),以便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报告电话为各地区公布的报警电话。
3.2.3 有关部门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专业应急预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