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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城镇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6、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发生破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
  (二)排水设施。
  1、市政排水检查井井座与路面平齐,井座与井盖完整,井盖安放平稳、严密,启闭灵活。井内无阻水杂物,流水畅通、淤泥低于管径的1/5。
  2、雨水口井座与路面平顺,结构完整,井壁无破损;篦子安放平稳、严密,启闭灵活,无缺损;泥沙等堵塞泻水孔不超过1/4。设有沉泥井的雨水进水井淤积物不高于管底。
  3、如发生检查井井盖、雨水篦子缺失、破损,应进行安全警示,并在规定时间内补装、更换。
  4、城镇污水设施如发生堵塞、冒溢,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疏通或抢修。
  5、城镇排水河渠堤岸无乱占、乱种现象,护岸坡及水底砌体无冲刷淘空部位,基础稳固,片石完整,勾缝密实。河渠内不得有未经批准而影响水流的障碍物和未经批准而排入的污水,无阻水倒流现象。
  (三)亮化设施。
  1、道路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亮化率达到98% 以上。
  2、灯杆、灯具、变压器、控制箱、检查井等各项设施完好,合格率达到98% 以上。
  3、按规定时间亮、灭灯,各路段亮、灭灯时间比规定时间误差不超过5分钟。
  4、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扩大设备损失的故障应在1小时内到现场处理。线路短路、断线、设备零部件损坏等故障在24小时内修复。故障修复及时率合格率标准为100% 。
  5、因线路、设备被盗等造成路灯不亮、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6、灯杆、灯具、变压器、控制箱、检查井等设施设置规范,保持清洁,无歪斜、锈蚀、油漆脱落等现象。外观合格标准为98% 。
  (四)污水处理设施。
  1、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设施,要与环保部门联网,以保持正常运行,出水应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中水用于城市景观、绿化用水和产业循环用水。
  2、在建和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市、旗县区,要抢抓机遇,加快推进建设使用和立项建设,力争“十一五”末,旗县所在地以上城镇全部完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3、城镇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要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或采用卫生填埋方法妥善处置。
  4、建立完善的城镇排水许可制度,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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