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储备土地位置、用途、规模和储备方式、储备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相衔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政府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中实行统一供应。
第三章 储备范围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范围包括:
(一)依法无偿收回、补偿收回或置换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
(五)已规划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了转用手续的国有未利用地;
(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八)其他依法可以纳入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条 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
(一)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单位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建设用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
(五)处理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其他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依法补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
(一)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调整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