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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4.9.4.3 矿井总进风巷、主要进风巷、采区进风巷布置在有瓦斯涌出的巷道内时,计算矿井、一翼或采区绝对瓦斯涌出量时,不扣除其进风流的CH4、CO2涌出量。
  4.9.4.4 计算各采煤工作面的瓦斯绝对和相对涌出量必须扣除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涌出量。
  4.9.4.5 所有抽采瓦斯量应分瓦斯来源计入各区域,不得重复计算或漏算。抽采采空区瓦斯进行综合利用的瓦斯量可不计入矿井鉴定时瓦斯涌出量。
  4.9.4.6 区域内上、中、下三旬中瓦斯绝对涌出量最大的旬的CH4数据作为该区域CH4等级鉴定指标值,相应的CO2据作为CO2指标值。
  4.10 突出矿井鉴定程序
  4.10.1 煤矿井下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在24h内报告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申请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已经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明确瓦斯等级的矿井,60d内应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申请鉴定期间按照突出矿井管理。
  4.10.2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矿井的对新水平、新采区和矿井第一次揭穿(开)的煤层,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若指标超限,必须立即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对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并报省经委审批,同时在瓦斯鉴定工作中加以说明。
  五、开采自然条件技术测定
  5.1 生产矿井现生产区域所有煤层必须具备经国家授权单位对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各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
  5.2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由经国家授权单位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进行鉴定。
  5.3 低瓦斯矿井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六、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编写
  6.1 矿井概况
  6.1.1 矿井基本情况;
  6.1.2 矿井生产能力(含设计能力、最新核定能力及上年度实际产量),鉴定月采掘布局,煤层自燃发火期、爆炸指数、自然瓦斯含量等基本情况;
  6.1.3 矿井通风系统:矿井通风方式、风井情况、风机工况、矿井风量等;
  6.1.4 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矿井永久及局部抽采系统情况、抽采能力、鉴定月抽采量和抽采浓度等情况,分煤层、分采区、分系统抽采情况等;
  6.1.5 安全监控系统:系统型号、监控设备装备等;
  6.1.6 防火系统:防灭火方法、防灭火系统等;
  6.1.7 防尘系统:防尘方法、防尘系统等。
  6.2 矿井“一通三防”灾害情况
  鉴定年度矿井发生的各类“一通三防”灾害情况统计。
  6.3 瓦斯鉴定测定及工作安排
  6.3.1 瓦斯鉴定组织机构。
  6.3.2 瓦斯鉴定时间。
  6.3.4 瓦斯鉴定测点布置。
  6.3.5 瓦斯鉴定人员分工。
  6.3.6 瓦斯鉴定仪器仪表使用安排。
  6.3.7 瓦斯鉴定期间工作情况。
  6.4 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6.4.1 确定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包括全矿进最大和平均值),二氧化碳平均涌出量(包括绝对和相对值)。
  6.4.2 确定各煤层、各系统、各翼、各水平、各采区和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包括全矿进最大和平均值),对应区域二氧化碳平均涌出量(包括绝对和相对值)。
  6.4.3 确定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区域(包括水平、采区及采掘工作面)。
  6.4.4 确定矿井突出煤层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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