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2 每个测点长度不得小于5m,测点应设置在每一通风系统的主要风峒、各水平、各煤层和各采区及相关采掘工作面的永久测风站内。
4.6.3 无永久测风站的测点应设置临时测风站,并符合下列要求:
4.6.3.1 测点应在分风点或合风点前(或后)处测定,选在前方不得小于巷道宽度的3倍,选在后方不得小于巷道宽度的8倍。
4.6.3.2 需要在巷道转弯处、断面变化大的地方选点时,选在前方不得小于巷道宽度的8倍。
4.6.3.3 测点前、后5m内巷道支护应完好,巷道内无堆积物。
4.6.4 测点确定后,应在测点附近作醒目标志,用涂料标注测点的位置、断面或悬挂记录牌板。所有测点均必须标注在鉴定月的矿井通风系统图上。
4.7 在鉴定月,矿井要确保通风系统稳定,测点断面符合测定要求。
4.8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数据采集
4.8.1 测点巷道断面参数测量
按测点的巷道断面形状,用合适量程的钢卷尺测量相关参数,填入原始记录表中的相应栏目。
设置临时测风站的测点,瓦斯鉴定人员每次测定前,必须对其断面的参数进行重新测量,并记录在原始记录表上。
4.8.2 大气物理参数测定
每次测定时,要测量测点大气压力、测点空气的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并填入原始记录表。
4.8.3 风速测量
用风速表测量测点风速,每次测量3次,填入原始记录表中。3次测量结果间的最大差值不得超过5%,否则,必须重新进行测量,取相互差值小于5%的数据,作为测量结果。
4.8.4 CH4、CO2浓度测量
4.8.4.1 测量风流中的CH4、CO2浓度,要在测点的同一断面上分上、中、下位置进行测定,取其平均值作为CH4、CO2浓度,并记录测点的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
4.8.4.2 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测量测点的CH4、CO2浓度,需要测量3次,取平均值,CH4浓度须用便携数字式瓦斯检定仪效验,选二者大值填入原始记录表表中。
4.8.5 风速和瓦斯浓度要同时测量,且相距5m,测量风速在上风侧。
4.8.6 瓦斯抽采量统计
每个鉴定日,各抽采地点的瓦斯抽采参数每小时测定统计一次,依次填入原始记录表中。
4.9 瓦斯鉴定数据计算和整理
4.9.1 年产300kt/a及以下的矿井,可不对CH4和CO2浓度进行校正,其井下测量数据直接应用;年产300kt/a以上的矿井,其井下测量数据不能直接应用,必须对CH4和CO2浓度进行校正。
4.9.2 CH4和CO2浓度校正及其他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相关参数计算方法》。
4.9.3 整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数据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4.9.3.1 对每一个测点,分上、中、下三旬,按每天三班(或四班)、每班测定的平均值计算出鉴定日的CH4、CO2绝对涌出量(含抽采量);
4.9.3.2 计算出鉴定日矿井、各煤层、各系统、各水平和采区CH4、CO2绝对涌出量(含抽采量);
4.9.3.3 计算出该矿井、各煤层、各系统、各水平、各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的CH4、CO2相对涌出量,产量按月平均日产量计算。
4.9.4 整理矿井瓦斯等级数据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4.9.4.1 当天测定工作结束后,负责资料整理的技术人员要及时计算整理出每班各测点的风量、CH4、CO2绝对涌出量,当发现风量和瓦斯绝对涌出量不能闭合时,应择日重新进行测定。
4.9.4.2 鉴定月产量小于正常产量的60%时,要考虑到产量不均匀对瓦斯涌出量的影响,可重新选择月份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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