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皖经煤炭〔2008〕142号)
各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
现将《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我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分清瓦斯来源,采取有效的治理和管理措施,防范各类瓦斯瓦斯事故,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目的与要求
1.1 通过测定矿井在正常生产和施工条件下的矿井及其各煤层、各翼、各采区等瓦斯(包括二氧化碳,下同)绝对涌出量和相对涌出量,结合矿井历年瓦斯特殊涌出形式,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指导矿井瓦斯治理与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同时,依据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分析矿井瓦斯来源,预测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的瓦斯涌出情况,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的 “一通三防”设计、通风能力核定及安全技术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1.2 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必须在矿井正常生产和施工条件下进行。
1.2.1 每年度,矿井应成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组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包括生产作业计划、保障正常生产措施在内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领导小组要做好瓦斯等级鉴定的人员组织、仪器仪表检验及井下现场准备等工作,确保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1.2.2 四大矿业集团公司和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相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批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实施方案,检查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查,并形成意见上报省经委审批。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依据
2.1 《煤矿安全规程》;
2.2 《矿井瓦斯等级规范》(AQ1025-2006);
2.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三、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
3.1 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以自然为单位进行。一矿二井或一矿多井的,按井下通风系统是否连通确定区域瓦斯等级,若井下相通,按一个矿井确定瓦斯等级;若井下不连通,则按自然井分别确定各个井的瓦斯等级。
3.2 矿井瓦斯等级按照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分为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3 生产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
3.3.1 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立方米/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立方米/min;
3.3.2 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立方米/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立方米/min;
3.3.3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现象的矿井。
3.3.4 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10立方米/t,矿井的一个采区、煤层或工作面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立方米/t,且其产量达到或超过矿井产量的80%,该矿井应定为高瓦斯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