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农民工因工伤残后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其标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农民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标准按月发给。
  (四)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十级的农民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解除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

计发基数

伤残等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级

24个月

24个月

六级

21个月

21个月

七级

15个月

15个月

八级

12个月

12个月

九级

9个月

9个月

十级

6个月

6个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