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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医保基金的筹集、缴费标准、缴费办法

  第六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筹集范围为: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医保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四)社会资助基金;
  (五)其它收入。
  第七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缴纳医保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续保手续,医保费可按季度、半年、年缴纳。工期短的可按工期一次性缴纳。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农民工参保缴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审批程序、结算方式等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民工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按医院等级实行个人起付标准、按规定比例报销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起付标准、基金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个人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医院等级

个人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三级

700

60%

二级

500

70%

一级

400

80%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00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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