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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延安市杰出民营企业家优秀民营企业和为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延安市杰出民营企业家优秀民营企业和为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营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表彰一批杰出民营企业家、优秀民营企业和为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本次参评的民营企业范围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外多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杰出民营企业家是指:具有杰出组织和领导才能,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
  优秀民营企业是指:规模较大、素质较高、竞争力强,为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
  为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是指:富裕后积极回报社会,为推动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
  (二)名额分配
  全市表彰杰出民营企业家10名、优秀民营企业30户和为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10名,采取差额的办法产生,各县区推荐名额分配见附表。
  二、评选条件
  (一)杰出民营企业家条件
  1、积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创业开拓精神,担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职务连续三年以上。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照章纳税。
  3、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所在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在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成效显著。
  4、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按时发放职工工资。
  5、所在企业经营业绩和规模:到2007年底,企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南部县及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可适当放宽评选条件。
  (二)优秀民营企业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企业发展良好,贡献突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示范带动作用。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良好信誉。
  3、注重提高产品质量,实施品牌战略成效突出。
  4、注重科技进步与创新,自主创新能力强,企业产品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较高市场占有率。
  5、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
  6、注重节能减排,主要产品综合节水、能耗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污染物达标排放。
  7、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按照规定参加了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在安置就业方面成绩突出。
  8、企业经营业绩和规模: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税连续三年增长。到2007年,企业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交税金200万元以上。南部县区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可适当放宽评选条件。
  (三)为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条件
  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帮困、社会救济、公益文化和慈善捐款等社会公益活动,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家。
  (四)近年内,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在国家和省、市开展的产品质量抽检中出现不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2、有偷、逃、骗、抗税,或欠薪、逃废银行债务不良记录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4、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5、发生危害社会治安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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