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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十一五”总体规划的通知

  (三)提高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
  1.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积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尾矿及废石的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煤矸石发电,在煤矸石资源丰富的地区,加快建设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循环硫化床煤矸石发电机组和煤矸石热电联产项目,重点建设京海煤矸石电厂、双欣煤矸石电厂。提高冶金、电力、煤炭、化工、建材、造纸等行业的废弃物利用水平,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余热、余压及边角余料、残次产品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重点发展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新型建筑材料,提取氧化铝、氧化铁;以炉渣、冶炼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等,到2010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新型墙材利用粉煤灰达到1000万吨,冶炼废渣利用率达到100%。积极推进各种建筑废弃物及秸秆、畜禽粪便等农牧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重点加强城镇建筑废弃物收集、分类和综合利用。
  2.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置工程建设。
  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建立城镇家庭、社区、垃圾处理厂三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实施生活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工程,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每个城镇至少规划建设1座垃圾处理场,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重视提高农村牧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强化垃圾处置设施环境监管,对现行的简易垃圾处理场进行综合污染治理及生态恢复,消除污染与安全隐患。
  加快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建设11个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的监管,制定并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收费标准和办法,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建设3个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加大对重点企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抽查、监督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进行限期整改,对新建设施严格按标准进行审定,提高焚烧工艺尾气处置水平和填埋工艺的防渗及渗滤液处理水平。
  (四)控制农牧业面源污染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全面实施农村牧区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业生产污染防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施肥,加大农家肥、沼渣、沼液等有机肥的使用,控制重要和敏感生态区化肥、农药的施用强度。研究推广生态养殖,积极控制养殖污染。划定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加强集中式畜禽养殖场管理,推广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工程。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逐步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随地堆放、生活污水直接外排等问题,改善农村环境状况。大力推进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菜篮子基地的面源污染,切实加强基地建设的环境管理。
  (五)加快重点流域、湖泊治理工程建设
  以黄河内蒙古段、西辽河、松花江、海拉尔河作为流域污染治理的重点,以水环境容量为依据,统筹流域、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加强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综合治理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水造成的水污染。对重点流域的国控断面与流域内污水处理厂实行在线监测,加强流域水质的自动监测。力争使我区境内主要河流水质基本达到国家要求的水体功能目标,重点流域规划的控制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70%以上。确定各盟市水污染治理重点,从当地实际出发,至少以一条污染重、影响大的河流(或湖库)作为治理重点,落实责任目标和监管部门,使重点流域水质得到切实改善。到2010年,黄河流域、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和海河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6.4万吨、4.1万吨、3.1万吨和0.6万吨。
  恢复湖泊生态。重点实施乌梁素海富营养化的综合整治,加强达赉湖、达里诺尔湖、岱海、黄旗海、红山水库等湖泊(水库)的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采取措施落实生态水量,按照工业点源治理、流域面源整治、湖内生态修复的顺序,作好治理试点示范。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水体污染程度,改善湖库水质,恢复湖泊生态。
  五、保障措施
  (一)大力推进结构优化升级
  1.加快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布制度,明确淘汰内容、进度和主要责任单位,在主要媒体公布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明令淘汰关停的落后设备一律不得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进一步增加投入,设立以盟市为主的自治区、盟市和旗县退出补偿、奖励资金。对关停小火电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造成当地财政收入减少的,自治区在计算对盟市转移支付时给予适当考虑。对列入淘汰的企业,鼓励企业转产,发展替代产业。支持企业通过经济手段,以大换小、等能置换,淘汰落后产能。
  2.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把节能减排作为提升产业水平的重要契机,严把土地、信贷关,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限制用地、禁止用地目录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入资金比例、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规定,提高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准入标准,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抓紧研究制定自治区主要工业行业、产品能源单耗限额指导目录,把能耗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强制性门槛。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在开工前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建设内容、资源消耗量、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等信息。禁止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3.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认真贯彻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以完善产业体系和引导投资优化为重点,继续发展壮大资源型特色产业,加快发展非资源型产业。采取产业政策引导、资源配置倾斜、投资平台打造等措施,大力发展化学工业、装备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认真落实鼓励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大力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提高服务业和非资源型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加快推动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和创新
  1.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依托大企业集团,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将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作为自治区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活动,开展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的研发,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进程。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围绕行业节能减排科技发展重点,建立产学研自主创新战略联盟,选择行业节能减排重大关键技术,开展联合研究与开发。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要重点向企业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转化、引进和应用方面倾斜,充分调动企业开发利用节能新技术,引进新工艺、新设备的积极性。
  2.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发展自治区节能服务产业的指导意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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