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险费率。
补贴险种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费率将根据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多年平均损失情况、地区风险水平和招标情况统一确定。补贴险种养殖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能繁母猪6%,奶牛8%。
(五)保费补贴比例。
1.全区2008年补贴险种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是:
(1)种植业保险
财政部补贴35%;自治区财政安排补贴55%,其中:25%由自治区本级以专项资金的方式补贴,其余30%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给旗县,由旗县财政予以补贴;其余10%保费由农户或者农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
(2)养殖业保险
能繁母猪保险由财政部补贴50%,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级财政各补贴10%,其余10%保费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
奶牛保险由财政部补贴30%;自治区财政安排补贴50%,其中:20%由自治区本级以专项资金的方式补贴,30%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给旗县,由旗县财政予以补贴;其余20%保费由农户或者农户与养殖企业等共同承担。
2.全区2008年补贴险种农业保险补贴比例的落实:
投保农户或种养企业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补贴险种农业保险保单上要写明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农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海拉尔、大兴安岭等地区的农(牧)场管理局及自治区直属单位下属农(牧)场,符合条件的种养业可以列入补贴范围,但需要向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涉及盟市、旗县财政承担的补贴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或商盟市、旗县财政解决。
(六)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及业务区域划分。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2007年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情况,2008年我区种植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的选定将通过公开招标的办法进行;养殖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与及业务区域完全放开,即政府不特别确定哪家保险机构可以在我区开展补贴险种养殖业保险业务,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全区范围内自由开展业务。
四、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一项关系到我区农户切身利益、关系到地方金融体系建设、关系到全区农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创新性的支农惠农政策。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保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