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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公平交易处负责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企业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查处无照经营,提供有关经营者的档案资料,依法吊销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
  (八)经济检查总队作为综合执法和快速反应力量,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九)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期间信息网络畅通。
  第十一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工商分局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在政府和市工商局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成立应急处置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 应急响应标准及预案启动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标准是指符合本应急预案第二条适用范围的特定食品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 各工商分局获悉辖区内发生了符合市工商局应急响应标准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工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案情后,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负责人,并按照领导小组负责人指示,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相关案情。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启动命令由领导小组组长下达。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启动应急预案后,领导小组应当立即派出督导组指导、协调相关工商分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工商局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口加强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相关工商分局应当将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阶段性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上报市工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整理分析分局上报的食品安全处置信息,上报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按照市工商局制定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规定,未经领导小组批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工商分局不得对外发布任何信息。
  第二十条 经领导小组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信息,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真相,辨明情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消除不安定情绪,并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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