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市场监督管理处、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办公室、财审处、公平交易处、企业监督管理处、经济检查总队和信息中心。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案情,决定向市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报告情况;
(二)启动安全预警和应急响应;
(三)批准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信息;
(四)审议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五)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六)其他应由领导小组批准或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办公室人员可以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案情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二)督促、协调相关分局、有关职能处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三)研究、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建议领导小组批准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四)搜集、整理、汇总应急处置信息,并及时送局办公室;
(五)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发布消费警示;
(六)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七)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局办公室负责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案情、预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国家工商总局;
(二)财审处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的后勤保障;
(三)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负责将消费者申诉、举报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终止应急预案的命令传递到相关分局;接收分局应急处置期间报送的信息;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并具体组织处置发生在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场所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整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案情、预警和应急处置情况;
(五)市场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处置发生在集贸市场内的或粮、肉等特种食品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