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工商分局:
现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分局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全市形成统一指挥、属地监督、分级管理、快速反应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以下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件是指流通环节某种食品有毒有害,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区域性严重社会后果,依法应由市工商局组织处置的情况。适用范围:
(一)区县范围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并有蔓延趋势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发生同一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
(二)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质量监测等发现或通过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获知,某种食品质量严重不合格,可能或已经对人身健康构成重大危害,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三)市政府、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并批办,或者市级以上报纸、电台、电视台披露的涉及范围较广、社会危害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四)其他依法应由市工商局组织处置的情况。
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做到统一指挥、属地监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商局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第五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