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一步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二十一)搞好城乡规划和建设。科学确定城镇建设规模和布局,提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呼包鄂城市群和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加快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加强城市道路、水电气热管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抓好旗县所在地等城镇规划建设,优先建设公用基础设施,提高村镇建设整体水平;落实细化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试点指导和扶持措施,做好农村牧区中心村庄规划及示范建设,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落实优惠政策,加快发展本地建筑业。(自治区建设厅牵头)
(二十二)壮大县域经济实力。突出抓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发展与大中城市、大项目衔接配套产业,实施一个产业带动百户中小企业和一个园区带动百户中小企业的“双百工程”,大力发展延伸、协作、配套型中小企业。积极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和参与国企重组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负责)
(二十三)协调区域发展。加强呼包鄂等优势地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率先向工业化更高阶段迈进,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城乡一体化步伐。支持东部盟市高起点、高标准承接和培育特色产业。在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扶贫开发等方面对东部盟市给予倾斜。继续扶持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发展。加快编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引导生产要素合理流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
七、不断加大改革开放力度
(二十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强化国有资产运营监管。加快自治区森工集团综合体制改革。(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
(二十五)继续深化农牧林区综合改革。重点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深化以乡镇机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为主的综合改革。积极推进农村牧区金融、水利、国有农牧林场、集体林权制度、征地制度等改革。探索建立农村牧区“一事一议”奖补制度。年底前确保完成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从严控制征地规模,解决好被征地农牧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二十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国家总体部署,有序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努力解决机构重叠、权责脱节等问题。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妥善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经费和资产。(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