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的通知
(陇政办发电〔2008〕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为做好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引导各类资金和物资的合理配置、规范使用,提高使用效益,避免交叉重复和损失浪费,现就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到位。要认真抓好《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甘肃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省纪委等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监督检查通知》和《
陇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规范抗震救灾社会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的贯彻落实,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救灾款物监管工作。要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层层分解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堵塞监管漏洞。市、县(区)、乡、村要建立健全四级联动的救灾款物接收发放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及时归集汇总,详细登记统计,做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账务明晰、核算清楚;要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转运和发放,确保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全部用于受灾群众,真正用于救人救命,用于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用于灾区的恢复重建。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级各部门接收的所有抗震救灾资金,包括各级各部门从财政调拨、主管部门分配、社会各界捐助取得的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专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救灾捐助资金一律要纳入市财政局救灾捐助资金专户,按照捐助人意愿统筹安排,通过合法渠道及时拨付特定捐助对象用于抗震救灾。各级财政要保证抗震救灾资金拨付“绿色通道”,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合理安排,科学调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规范款物接收。要进一步规范社会募捐活动,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统一接受捐助款物。上述指定接收单位要按照既方便捐赠、又便于监管的原则,做好捐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工作,要公开名称、地址、银行账号等情况,方便捐助人捐助。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非法募捐、骗取民众钱财等诈骗行为。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公开、公示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发放情况,做到账务清晰,公开透明,群众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