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集中统分,上报结果。市“双评”办会同市统计局对县、区级被评单位的群众满意度调查、交叉检查考评数据进行封闭统分,按系统进行排名。统分排名结果呈报市“双评”领导小组审定。其中,分数统计按以下方法进行:
1、对县、区级被评单位的分数统计。根据群众满意度调查、检查考评情况进行综合打分,采取百分制计分,计分方法如下:(1)群众满意度调查占民主评议总分的70分。采用“多指标综合计分”,分“总体满意度评价”和“工作中存在不良行为评价”两大部分,其中,“总体满意度评价”占群众满意度调查总分的70%,设定“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五个等次,对应分值为0.9、0.8、0.7、0.6、0.5;“工作中存在不良行为的评价”占群众满意度调查总分的30%,设定“不存在”、“有但不严重”、“严重”、“非常严重”四个等次,对应分值为1.0、0.8、0.7、0.5。(2)交叉检查考评占民主评议总分的30分。
2、根据县、区级被评单位的评议结果,对各县、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行综合排名。计分方法如下:每个县、区的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被评单位的民主评议最后结果的平均分,即为该县、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最终得分。计算公式为:某一县、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最终得分=该县、区级实际被评单位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最终得分之和÷该县、区级实际被评单位数。
(六)公布结果,总结表彰。市、县、区两级政府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结果。市、县、区政府分别召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总结表彰会。市政府对方案中确定的县、区级行政执法类、行政管理类被评单位,在民主评议中分别排名靠前的单位予以表彰,授予“2008年全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具体表彰范围为:市直对应县、区级被评单位有9个的,表彰前3名的单位;多于5个但不足9个的,表彰前2名的单位;不足5个的,表彰第1名。市政府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综合得分排名前三位的县、区政府予以表彰。
市政府对县、区六项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政务环境考核评价,将直接运用各县、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综合得分结果。
对运管、航务、航运等单位的表彰办法,由市交通局根据省交通厅有关要求确定;对各级公办中小学、公立医院的表彰奖励办法,分别由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确定;各县、区政府对本级参评部门和所属被评单位的表彰办法,分别由各县、区政府确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排名最后1名的被评单位责成主要领导书面说明情况,限期整改,由市、县(区)“双评”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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