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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全市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治理企业违法排污工作
  一是建立违法排污企业基本台账制度。各县区、开发区和新区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企业排污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企业排污的情况,并建立违法排污企业的基本台账。
  二是实行严重违法排污企业曝光制度。对严重违法排污以及不按照行政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整改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是落实违法排污企业挂牌督办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整改要求,督促限期整改。
  四是建立违法排污企业重点监控制度。环保行政监管部门要按照行政区域管理的原则,建立重点监控制度,加强对重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控,对重点监控企业未落实整改要求的,要及时向上级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报告,依法进行处理。
  五是完善整治环境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力度。根据全市企业排污的状况,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每年应组织开展一次对违法排污企业的联合整治行动,依法取缔、关停、整改一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
  六是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工商、建设等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的要求,在督促已有企业全面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同时,重点加强对新增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未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企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注册核发工商执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许可。
  七是实施环保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层层落实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
  八是严肃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依照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格环保执法,加强相关环保案件的移送工作,严肃查处地方政府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干预环保执法的案件,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管不力等问题,
  四、强化领导,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和各专项治理工作组,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高度关注民生,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研究部署,抓好今年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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