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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全市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是落实拆迁信访接待制度。拆迁现场必须张挂投诉举报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安排熟悉政策的专人负责接待,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来信来访要做到次次有记录、件件有回声,对群众反映的合法要求,必须及时解决,有效化解拆迁矛盾纠纷。
  (四)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工作
  一是严格企业重组改制审批制度。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要严格按照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洪发〔2004〕31号)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执行,企业改制方案在经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必须报政府相关改制会议研究审定。
  二是落实企业重组改制职代会制度。企业改制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精神,严格落实职代会制度,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规范运作程序,把职工安置等工作是否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是否报同级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作为批准企业改制的要件,企业改制方案未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企业改制。
  三是坚持企业改制“送明白袋”制度。开展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单位必须将相关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在企业显要位置进行张榜公布,并装入“明白袋”,送给每个改制职工,让职工掌握政策、了解程序、明白要求。
  四是严格改制企业清产核资制度。切实加强对改制企业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管。企业重组改制,企业主管部门和国资、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企业资产和各项费用的评估和核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保障职工的利益不受侵害。
  五是落实职工安置情况公示制度。对企业改制方案和涉及职工安置的相关费用等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保障职工对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是落实改制工作信访接待制度。改制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倾听群众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过程中出现的程序不到位、工作不规范、安置政策不落实等问题,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因政策不落实、程序不到位,以及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引发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按照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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